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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特指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加强防火设施的建设,保证生产、生活用火的安全显得十分重要。律师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多为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是结果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虽然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后果并不严重的,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另外,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处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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