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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仓库存放危险品犯危险作业罪

老费和陈经理两人以前是在外地一家危险化工品公司工作的,陈经理是危险品仓库的负责人,老费是仓库的仓管员,两人也是翁婿关系。后来陈经理跟着原公司的副总经理来到了上海,在一家公司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就将岳父老费也带到了上海。两人在化工公司工作后,认为帮人存储化学品很有盈利。于是就从公司辞职,租赁了几间废弃的仓库,帮一些化工品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

由于仓库是废弃没有人使用的,租金非常低,租来后,老费和陈经理将仓库修整一新,其中一件当作了两人的住所,这下连租房的费用都省了。一开始两人只是在仓库中存储一些常见的碳酸钙、塑料粒子等并不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后来陈经理接到了一些生意,需要存放浓硫酸、浓盐酸等物品。放了一段时间后,客户取走了物品。两人觉得也没什么危险,而且赚的还更多,于是胆子就更大了。

几个月前,有一家老客户提出要存放乙醇等物品,货物送来后,发现是乙醇、甲醇、乙酸乙酯等物品,其中乙酸乙酯的容器还有些损坏,溢出一股非常难闻的气味,老费在旁边指挥工人安放,不一会就被刺激到了咽喉部黏膜,他感觉非常难受,让陈经理向客户提出更换包装,两天后,客户运来了新包装,并让人进行了更换。看到更换容器的工人都带着防毒面具,老费想仓库里面肯定也有很大的味,就进入仓库打开了通风的门窗,并且将一台很老的排风机也打开。

不过老费年纪大,记性不好,很快忘记了通风机还开着,没有去关闭。到了半夜通风器线路老旧,开始冒出了火花,将一旁的乙醇、甲醇等物品引燃。很快熊熊大火将仓库烧了起来,半夜听到外面也劈哩叭啦声音的陈经理惊醒,看到着火了立刻报了火警。很快消防队来了对火宅进行了扑灭,事后发现是仓库中的化学品起火,并且还烧毁了乙酸乙酯的包装,不得不倒了很多化学剂将其中和。律师

之后,因仓库存放化学品起火,消防队的负责人将情况汇报给了附近的警察。很快老费和陈经理都被抓获,经查询,两人和仓库都没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资质,两人也没有成立化工公司,属于无证经营。两人以低价租下他人工厂废弃不用的仓库,经过简单改建后,用低于市场价的仓库价格招揽生意,获取牟利。这些危险化学品本身孙子发生火灾、爆炸的安全隐患,还会存在污染的后果。

在没有获得依法许可,没有对仓库进行安全改建的情况下,两人擅自从事危险物质存储的生产作业,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虽然这起事故没有造成任何人员的伤亡,也没有对他人的财产照成损害,只是烧毁了陈经理客户的货物和一间仓库,但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作业罪。故而对他们两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方式,很快法院就会开庭审理。

看到自己的老爸和老公都被刑事拘留了起来,而且以后还有可能要坐牢,作为妻子和女儿的陈妻非常着急,她放下老家的儿女赶来上海,聘请沈洁律师为辩护人,希望能够为父亲和丈夫辩护。沈律师了解到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没有犯罪违法的记录,故而申请法院对他们两人能够从轻处罚。

考虑到两人已经赔偿了客户的货物损失,并且对烧毁的仓库也进行了赔偿,法院认为虽然罪名成立,但确实存在从宽处理的条件,认为两人虽然存在无证无条件存放危险化学品,收取仓储费牟利,但能够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两人犯危险作业罪,各判刑有期徒刑半年和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写于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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