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骆L在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和施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从总包方集团股份公司处承接了位于闸北区万荣路大宁中心广场工地的桩基施工工程,并擅自分包给了同样无相应资质的钻机老板被告人陆L等人。
被告人陆L在明知钻机存在缺乏漏电保护装置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带领操作员丁D等工人冒雨进行桩基施工作业,导致丁D在关闭钻机的电源开关时不慎触电,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丁D系电击死。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骆L、陆L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丁D家属已与相关责任单位达成赔偿协议,获赔112.8万元。律师
被告人骆L、陆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陈甲、袁某、吴W、於某、周某的证言笔录,书证桩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建设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1”丁D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意见书、补偿协议书、收条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骆L、陆L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骆L、陆L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已在案发后由相关责任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全部赔偿款,亦可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均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L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陆L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闸刑初字第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