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孙某委托曾在某村地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邬W负责对沪太支路地块内的旧房实施拆除,后邬W联系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邹Z,并与其达成口头约定,由邹安排施工人员实施拆房。
被告人邹Z在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又未向施工人员提供高处作业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带领邹Z、何T、熊X等人对上述地块内的旧房实施人工拆除。
邹绪安在一旧仓库的屋顶拆除椽子时,其脚下的一根椽子突然断裂,导致其从约6.2米高的屋顶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邹绪安系高坠致头、胸部损伤死亡。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邹Z在接到电话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Z通过向实业公司借款116万元与邹Z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人邹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X、邬W、何T、孙某、黄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借款协议书、调解协议、承诺书、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被告人邹Z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邹Z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邹Z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邹Z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Z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闸刑初字第1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