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Y在担任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雇用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褚甲、费乙、艾丙、徐S、管G对厂区内车棚进行拆除,且未对该五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配备安全防护设备。
施工中的车棚水泥板掉落,位于水泥板上的施工人员艾丙掉落受伤,位于水泥板下的施工人员徐S被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俞Y向其公司所在地村委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俞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褚甲、费乙、奚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确认书,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山区张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规章制度,公安机关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俞Y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俞Y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Y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俞Y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金刑初字第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