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D在未采取插桩防滑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驾驶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后拖挂)超载运输钢结构,并在未进行安全上岗教育的情况下,雇佣被害人张V至宝山区盛石路某厂内卸货,致被害人张V在松解捆绑钢结构的钢丝绳过程中,被滑落的钢结构砸中头部而死亡。
被告人段D于案发当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段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岳某、黄某、石某、冯某、刘甲的证言、某有限公司运输协议书、某厂一期1#、2#机烟气脱硝改造工程运输合同、被害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照片、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情况报告、某厂安监部出具的事故经过、遗体火化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赔偿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段D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段D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段D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宝刑初字第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