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公司与集团股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某公司承建上汽临港产业基地汽车零部件物流中心LOC新建项目。
上汽公司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工程咨询公司负责LOC项目的监理工作,后工程咨询公司任命被告人沈S担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中某公司与上海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钢结构公司负责LOC项目的钢结构安装等工作,后钢结构公司安排被告人蔡C担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钢结构公司与豪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劳务公司为上述工程钢结构安装提供劳务,并经钢结构公司授意,建筑劳务公司与自然人蒋J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将上述劳务分包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交由蒋J承包,后蒋J联系杨W等人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
上述公司、人员在两港大道2999号临港产业基地汽车零部件物流中心在建仓库进行LOC项目的钢结构安装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且未采取有效的防倾覆措施,导致屋面梁失稳、倾倒,致七名在屋面施工的工人随屋面梁坠落至地面,致五人死亡、彭H、蒋Q受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律师
被告人周乙个人以中某公司名义违规承揽该项目工程,组织实施并委托不具有相关资格的人担任现场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沈S未履行监理职责,对钢结构分包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情况失察,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后未督促整改,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蔡C无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未按法规、规范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对未按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周乙、沈S、蔡C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钢结构公司、荆某公司已与死者家属、受伤人员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其中被告人周乙个人支付了50万元。
被告人周乙、沈S、蔡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蒋J、王A、谌某、张甲、严某、杨甲、张乙、周甲、顾C、叶某、余E、刘甲、郭甲、杨乙、郭乙、楼全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承发包安全协议等书证,相关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等,居民死亡确认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相关民事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钢结构公司出具的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及证明,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周乙、沈S、蔡C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五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名被告人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分别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方已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宣告缓刑。相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周乙、沈S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沈S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蔡C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浦刑初字第1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