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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坠亡一名工人判一年

周Z(已判刑)在未审核施工资质情况下,将塑胶科技公司的彩钢板维修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自然人连L(另案处理),后连L又转包给同样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人蔡C某进行施工。

被告人蔡C某在明知其无施工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安排施工人员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措施。被害人肖向国在屋顶施工时踩破彩钢板的采光带坠落至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蔡C某在新桥镇新育路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塑胶科技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律师

被告人蔡C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Z、连L、庞某、肖P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证,施工协议书,事故快报,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批复,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劣迹材料、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调查工作的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蔡C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蔡C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C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蔡C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蔡C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C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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