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在车墩镇实业集团公司驾驶叉车时,未沿通道右侧驾驶车辆,在载荷有碍视线时未遵守载荷必须位于车辆运行方向的后方的规定,将同事钱R撞倒并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实业集团公司对被害人钱R家属进行了补偿;被告人谭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10,000元,并得到了谅解。
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培训签到表,特种作业操作证,谅解协议书,案发经过及身份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谭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谭某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能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谭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4)松刑初字第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