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衣公司与实业发展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孙乙作为出租方A制衣的法定代表人决定A制衣将位于闵行区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B实业改变用途经营群租房。
B实业的孙S、戴D在承租该厂房后,未经审批、设计,擅自将厂房内部改建为群租房(酒店式公寓)的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胡某(已判刑)等人施工,施工人员既无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又未制定相关安全监督规定和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擅自施工,并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部分已装修改造好的房间出租牟利。
被告人孙乙作为出租方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对承租单位B实业的安全生产作业统一协调、督促、管理的责任,却在未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下同意承租方大面积进行厂房改造;在发现承租方违规拆除承重墙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未及时有效进行劝阻,亦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以致留下事故隐患。
该厂房在施工改建期间部分坍塌,造成申某、李丁、周Z三名租客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68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乙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A制衣向三名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额赔偿。律师
被告人孙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孙S、戴D、胡某的供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信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事故现场照片,冲击钻、榔头的照片,《陈行路公寓房租赁明细表(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浦江镇l2.10坍楼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浦江镇原陈行服装一厂局部倒塌厂房现状调查检测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12.10”较大坍塌事故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函》和《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厂房“12.1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孙乙在出租厂房及承租方装修改造工程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厂房坍塌事故,并致三人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68万余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孙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乙作为A制衣的法定代表人向三名被害人家属进行全额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闵刑初字第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