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W在祝桥镇国际物流公司电梯施工现场担任项目负责人和组织者期间,明知电梯系国家明文规定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都必须要有相应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雇佣无劳动合同、未经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工人进行安装作业,在电梯安装过程中也未尽到管理者职责,对施工中存在的严重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
濮P带领姜J、杨K、姜J等安装作业人员施工时,违规使用手拉葫芦对轿厢进行提升作业,悬挂轿厢的钢丝绳发生过载性断裂,致使轿厢内的濮志清等四人一同坠落底坑,致濮P、姜J当场死亡,杨J、姜L受伤。
同日,被告人吴W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发后,死者濮P、姜J的家属及伤者杨K、姜J已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律师
被告人吴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言笔录,居民死亡确认书,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相关收条、汇款凭证,关于《“8.6”上海盈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起重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借调协议、电梯安装工程施工方案、项目合作协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吴W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W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害方已获得赔偿,对被告人吴W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被告人吴W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浦刑初字第3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