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H在净化过滤车间内作业时,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动用气焊枪明火作业,造成5号净化过滤罐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致该单位员工张智聪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韩H对该起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韩H在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韩H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等人所作的证言,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协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韩H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韩H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H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宝刑初字第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