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汝R,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汝R原系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搅拌车驾驶员。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承接了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运输业务。
被告人汝R上班期间驾驶水泥搅拌车至混凝土搅拌站装料时,行车过程中不慎将站内工作人员顾W撞倒并碾压致死。
事发后,被告人汝R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协商,混凝土公司、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律师
被告人汝R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倪某、高J的证言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混凝土公司、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委托运输合同、拌车IC卡排队装料系统管理规定、外借拌泵车管理办法、死亡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相关驾驶证、行驶证,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汝R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汝R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鉴于被害方已获得赔偿,对被告人汝R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被告人汝R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浦刑初字第1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