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陶某驾驶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洞泾镇砖桥贸易城三区仓储交易中心8幢6号被告人苏S经营的轮胎经营部修补轮胎。被告人苏S更换内胎后即对轮胎进行充气,其在明知轮胎规定的充气压力为0.85兆帕的情况下,仍超过规定的充气压力向轮胎充气。
在充气过程中,轮胎突然爆裂,气流将在旁观察的被害人陶某等人击倒在地,后被害人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苏S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苏S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苏S家属与被害人陶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分期赔偿被害人陶某家属200,000元(已支付60,000元)律师
被告人苏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轮胎说明书及关于轮胎充气的国家标准,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轮胎质量鉴定报告,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松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松江区洞泾镇砖桥贸易城“10.11”轮胎爆裂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洞泾镇人民政府关于砖桥贸易城“10.11”轮胎爆裂事故善后处理情况说明及赔偿还款计划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苏S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苏S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苏S能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苏S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S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松刑初字第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