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D在装备公司环保车间加工产品期间,其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柳工CPCD35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作业,因操作不当,在车间内将被害人马乙碾压,致使马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许D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事发后,上海某声学装备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马乙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许D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被告人许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林某、胡某、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V、徐S、许D的证言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武警部队上海总队医院死亡通知单,病情及医疗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许D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许D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许D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D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青刑初字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