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W在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从范某(已判刑)处承包得A路A号地块临时板房拆除工程,后又将该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同样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龙某(已判刑),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均未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嗣后,龙某在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沈某、沈S等七人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同年1月25日8时许,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发生房屋倒塌事故,造成正在施工的沈某死亡,沈S受伤。案发后,张W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相关协议、收条,案发现场照片,沈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人范某、龙某、张学信、秦道勋、沈文革的证言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张W在工程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W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且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依法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生产、作业的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W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长刑初字第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