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系化工公司叉车工。魏某在嘉定区马陆镇东侧化工公司仓库附近与装卸工何T等人为货车装货。魏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相关操作资质的情况下驾驶叉车,且在未使用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利用叉车叉齿将何T等3人抬升至约4米高的货物顶部附近进行作业。
何T从叉齿跨到货物顶部时不慎坠落,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魏某无证驾驶叉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叉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魏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化工公司与何T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何T家属对魏某表示谅解。律师
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Z、阳某、唐某、王A的证言,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的《居民死亡确认书》、《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户籍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魏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魏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已获得经济赔偿等情节,采纳公、辩双方关于对魏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嘉刑初字第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