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I有限公司安全员兼生产厂长的缪L在明知生产车间内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仍予以操作吊运钢筋。
当被害人周某违规走到吊具下方时,被告人缪L没有立即停止起重机起升作业,致使吊具撞击起重机主梁底部,起重机上钢丝绳断裂,钢筋掉落将下方的被害人周某当场砸死。
被告人缪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赵某、徐Q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居民死亡确认书,上海I有限公司“7.30”起重机械吊物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记录表,起重机械作业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缪L在起重机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操作起重机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缪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单位的生产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L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2)奉刑初字第1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