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停车场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发展公司负责浦东新区某停车场房建工程总包。任命被告人熊X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同年3月,化工公司与工程建设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某合同》,由工程建设管公司对浦东新区停车场房建工程进行监某。化工公司任命被告人仲某为该项目的总监某工程师。
化工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清包合同》,由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上述工程主体结构的劳务清包。
建筑劳务公司开始对浦东新区某停车场检修联合库“高支模”排架(以下简称“排架”)进行搭设施工。期间,被告人熊X作为该项目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对排架搭设严格把关。
被告人仲Z作为该项目监某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总监某工程师职责,在对排架的搭设和验收中,未严格督促项目监某人员加强日常监某,未切实履行危险性较大部分项目的总监某工程师验收职责,导致浦东新区某停车场检修联合库1号块排架的搭设,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存在缺陷。律师
浦东新区某停车场检修联合库1号块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当晚21时许,因排架结构的缺陷,在混凝土自重与施工载荷作用下,致使模架结构产生局部失稳,引起其垂直和水平方向变形,挤压塔机并使其倾覆,最终导致模架结构整体坍塌,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经法医学鉴定,其中16人的伤势均属轻伤范畴。
被告人熊X、仲Z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均已得到经济赔偿。
被告人熊X、仲Z在开庭审某过程中亦无异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目经某岗位职责、工程项目经某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设工程委托监某合同》、化工公司总监某工程师授权书、项目监某人员岗位职责等书证,《建筑安装工程清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G某协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等书证,“12.31停车场检修联合库工程坍塌事故调查组”技术组调查报告、检修联合库工程安全专项检查专题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化工公司“12.31”坍塌较大事故查处后续工作的函。
有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化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病史及出院记录、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文证审查报告等,证人黄X、朱XX、杨X等人的证言,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报告,户籍资料,案发经过,被告人熊X、仲Z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熊X、仲Z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G某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熊X、仲Z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均已得到经济赔偿,可对被告人熊X、仲Z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两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仲Z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浦刑初字第3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