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安排无高空作业资质的被害人陈E清洗小学教学楼外墙玻璃,在没有做好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导致陈E在清洗6楼至5楼外墙玻璃时绳索断裂,掉至1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石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至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丁某、欧阳某、陈E的证言、相关赔偿协议、照片、户籍资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石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石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石某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