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担任铝业公司品控部兼物管部经理,负责该公司铲车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被告人杜某在明知公司员工李某(另案处理)没有铲车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李某驾驶铲车装卸货物。
李某在张堰镇上海中荣铝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驾驶铲车装卸货物时,因疏忽大意未看清前方路况,将正在清扫路面的公司员工刘某撞倒并碾压,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杜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等人证言,公安局金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公安局金山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及拍摄的死者照片,刘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张W提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
被告人杜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明知他人没有铲车驾驶证仍安排其从事铲车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杜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2)金刑初字第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