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于某在宝山区菊太路出资经营饭店。当副厨绳K在该饭店厨房炉台工作时,因排风扇绝缘已损坏致使被害人绳K触电身亡。经调查,被告人于某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法经营振旺饭店。
经营期间,被告人于某对厨房间烧菜使用的炉台设备管理不力,安全检查不够,因存在事故隐患导致被害人绳K触电死亡,其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已赔偿被害人绳K近亲属的经济损失68万元。律师
被告人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某、万甲、万乙、万丙、王A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现场检测分析报告》、绳K死亡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证人苏S的证言、《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赔偿协议书》、被告人于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于某在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