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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饭店被通知整改仍不停工,工人摔死承担刑责

餐饮公司为开设大酒店杨浦公园店,向公园绿化养护公司租赁了杨浦区控江路X号,餐饮公司与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上述酒店的施工合同,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徐S为该项目经理。

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开始施工,杨浦区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站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暂缓施工,并要求整改,但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没有停止施工。

在此期间,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将脚手架搭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上海龙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搭设脚手架,搭设后的脚手架未安装密目网保护,作业面的竹笆片未满铺,不符合安全要求,且使用前未验收。

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又将外墙石膏板安装业务发包给余午周,余再转包给郭某,由郭让同乡童爱龙找来易克明等人进行安装。被告人徐S未对上述违规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律师

被告人徐S因在杭州,不在施工现场,便将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口头委托给无项目经理证的朱甲。当日8时30分许,易克明等人站在约8米高的三楼外墙东面第四层脚手架上抬起石膏板准备安装时,易不慎从竹笆片的空隙间跌落至地面,造成重型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浙江省装饰有限公司对易克明亲属作出赔偿。被告人徐S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徐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甲、朱乙、钱Q、王A、郭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勘验笔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请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浦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杨浦区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任命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徐S的供述等证据为证。

被告人徐S作为装修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擅离职守,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被告人徐S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徐S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S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被害人亲属获赔情况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徐S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杨刑初字第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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