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游艇码头巨人生物科技产业园发展项目工程工地正在打桩施工,当桩机起吊预制桩后,立柱导管架倾倒,造成施工人员莫某、伍某一死一伤。
被告人吴某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的情况下,私刻“上海广合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假冒该公司名义从上海沪城建设有限公司处承揽打桩施工工程,提供虚假的《建筑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安排施工人员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打桩机进行施工作业,并且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
致使8月31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柴油锤击式打桩机使用年限长久,缺乏维护,立柱导管与底座的焊缝锈蚀,大面积、陈旧性开裂,在不适当的偏心载荷作用下,剩余焊缝应力过大拉裂,立柱导管突然发生倾倒。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对这起事故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上海沪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吴某签订的《工程合同》,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提供的《建筑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建设机械检测中心第一分站出具的《鉴别证明》、《柴油锤击式打桩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认罪,又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吴某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0)松刑初字第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