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已判决)将该公司位于书院镇上海某豆制品厂的一幢三楼厂房楼顶彩钢棚搭建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王乙(已判决)承建。
王乙又将施工项目转包给同样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李丁负责施工,被告人李丁组织工人实施搭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李丁在施工过程中从三楼楼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相关方与被害人李丁方达成工亡事故赔偿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被告人李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被告人李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施某、王乙、王A、石某、王A和陈E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丁和证人施某、王A的辨认笔录,上海某豆制品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承包协议书,彩钢棚搭建协议书,南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某副食品有限公司9.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现场照片,李丁工亡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条,公安局南汇分局惠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李丁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李丁作为施工工程直接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丁能自愿认罪,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已经获得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丁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汇刑初字第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