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庄Z在不具备施工项目管理资格情况下,承揽了周浦镇沪南公路3688号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屋面单坡屋面板维修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由同样不具备施工项目管理资格的被告人童T负责施工。
被告人童T安排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工人从事高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施工时未落实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薛某在施工过程中踩穿旧屋面的塑料采光板从10余米高处坠落身亡。
被告人庄Z、童T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发后,被告人庄Z、童T已经与被害人薛某方达成补偿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
被告人庄Z、童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书,南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11.17周浦镇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补偿协议书,公安局南汇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庄Z、童T作为施工工程直接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庄Z、童T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Z、童T能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已经作出经济补偿,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庄Z、童T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庄Z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童T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09)汇刑初字第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