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傅某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接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扩建项目,并在承接工程后没有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工人傅某在拆除圈梁模板时,因拆模高处作业没有配置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没有配备安全带,致使傅从高处坠落身亡。
被告人傅某在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傅某的家属已得到经济赔偿。律师
被告人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郑某、康K某的证言笔录,南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及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傅某违规承接工程且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傅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能自愿认罪,且死者家属已经得到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傅某可以宣告缓刑。为保障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09)汇刑初字第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