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季a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将摔炮、夜明珠、安全烟花等70箱烟花爆竹存放在闵行区某镇某村1组17号的两间出租房内。引发火灾,致使被害人王a(二级精神残疾)烧死。
被告人季a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季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a、沈a、黄a、赵a、刘a、康a、王b、屠a、李a、沈a、刘b、崔a的证言,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王a残疾人证,公安局闵行分局的案发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火灾接处警详情、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季a非法存放烟花爆竹,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a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闵刑初字第1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