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也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熟人介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先生接到了一起工厂设施改建工程,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他招募了老丁,老牛,和小蔡,小顾等人,安排进场施工,小顾等人在高处铺设钢板,期间小蔡不慎从钢板上掉落,幸亏地上铺设有很多泡沫塑料,小蔡虽然手臂扭伤,但没有其他大碍。
正巧罗先生有一起货款案件,前来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提到了自己公司员工坠落受伤的事情。沈律师认为安排施工的小蔡、老丁等人并没有高处作业操作证,虽然罗先生自己是现场施工负责人,但他也没有相关资质。这些工人需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才能安排进场施工。这次事故幸亏地上有很多没有清理的泡沫塑料,否则会发生重大事故,一旦脑部着地,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的,罗先生就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样,没有审核他资质的工厂负责人,也同罪。
建设工程关乎公私财产安全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责任重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本罪,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构成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不会因合同的约定转移或者免除责任,虽然发包单位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违规发包和事故最终发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工程的发包方、施工方,都属于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古人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以入刑。律师
建设方、施工方违规致人伤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第7条和第22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负有进行报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责任,并且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本案中,罗先生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没有办理报批手续,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公司本身无建筑企业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显然是负有责任的。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单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的归属。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两种情况。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根据以上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秦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姚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招募施工人员,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未经施工许可,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