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在一家仓库当货品保管员,并没有驾驶叉车的资格,也没有驾驶证,不过他平时也会经常玩玩叉车,用得非常熟溜。有一天周六,叉车司机并没有来上班,而是休息,正巧这天物流公司的重型货车来仓库卸货。因仓库的入口被一些杂物堵塞,无法顺利卸货。本来这并不关小陈什么事,但当物流公司的卡车司机喊他来帮忙时,他还是去帮忙开来了叉车。
为了能够顺利卸货,物流押运员老杨在一旁帮忙,他站在叉车叉齿帮忙扶住这些杂物,叉车前行过程中碰擦到旁边的架子,见状不妙,小陈立马紧急刹车,停车后由于惯性叉车上的杂物将押运员老杨一下子压在了下面。
看到押运员出事了,卡车司机和仓库中的另一名保管员立刻赶来,和小陈一起,将压在老杨身上的杂物清理干净,卡车司机还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很快120的急救车来了,对老杨做了心肺复苏后,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抢救。此时110的警察也赶到了,经勘察认定,由于杂物因刹车,由于惯性将站在叉车叉齿上的老杨压倒在地,老杨颅脑受损伤,医院抢救后虽然保住了小命,但已属于重伤。律师
后来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小陈在事故发生时,无证驾驶叉车,冒险作业,而老杨违反规定,站在叉齿上,对本起事故,小陈承担主要责任,老杨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仓库和被害人老杨达成了赔偿协议,老杨对小陈也予以谅解。
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叉车司机需要持证才能驾驶车辆,而小陈并没有相关的驾驶执照,擅自开动叉车,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小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重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后他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后又自动投案,属于自首,结合其犯罪性质及情节,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