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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犯罪对象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所谓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或消除暇斑、异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包括口红、洗发水、护发素等日常化妆品,也包括用于育发、烫发、染发、脱毛、美乳丰胸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律师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6、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严重的后果指:1.损害容貌,因使用了伪劣化妆品引起容貌变形、丑陋;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精神失常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趴不能构成其罪,即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销售金额如果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本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

犯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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