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从意大利佛罗伦萨经德国慕尼黑转乘德国汉莎航空公司LH726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象牙制品3件,重量为11,290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非洲象象牙制品,价值47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在接受海关关员查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黄思嘉、许毅、胡笑珍等人的证言,查获的象牙制品、登机牌、行李票、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胡某的供述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律师
被告人胡某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象牙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维护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象牙制品予以没收。(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