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从尼日利亚经阿联酋迪拜转乘EK304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从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象牙段4件,共重6,220克。经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和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系非洲象象牙,价值25.91万余元。被告人姜某在接受海关关员查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张逸波、严莹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登机牌、行李票、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姜某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象牙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在接受调查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等,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维护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