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从阿根廷共和国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出发,经马来西亚吉隆坡市转机搭乘MH388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人员对张某所携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在接受海关人员查问时张即承认了携带8只龟的事实。经鉴定,该8只龟系苏卡达陆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莫维伟、张逸波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查获陆龟的照片、登机牌、电子机票凭证、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等物证、书证,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8只苏卡达陆龟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系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接受调查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等,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查获的苏卡达陆龟八只予以没收。(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