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Z从几内亚共和国经法国巴黎转乘MU554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其填写了海关申报单,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人员对钱Z所携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象牙2根。经鉴定,该象牙系非洲象象牙,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价值50万元。
被告人钱Z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其于同年5月20日擅自离境,自几内亚共和国回国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Z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黄欣、严审的证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上海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钱Z所持机票、登机牌、行李票及其填写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查获的象牙的照片;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钱Z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有关野生动物制品进口证明书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价值50万元的非洲象象牙进入我国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因现无证据证明钱Z购买象牙地不允许象牙交易,亦无证据证明其的走私行为具有牟利目的,故依法应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钱Z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钱Z自愿认罪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Z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查获的非洲象象牙二根予以没收。(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