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从苏丹共和国经卡塔尔多哈搭乘QR888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人员对金某所携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有异常情况,经询问,金当即承认其携带了龟1只。经鉴定,该龟系苏卡达陆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蒋淑文、张斌、郁俊杰的证言;金某出入境记录;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上海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的龟的照片;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金某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有关野生动物进口证明书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的苏卡达陆龟1只进入我国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较轻,依法应对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鉴于被告人金某在接受调查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维护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该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查获的苏卡达陆龟一只予以没收。(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