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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以及国家关于武器、弹药的管理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包括各种军用舰艇、飞机、战车、枪、炮、弹药、地雷和手榴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所以除了军用枪支,民用枪支也包括在内。律师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枪支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

除此之外以下情况也属于走私武器、弹药行为,以共犯论处: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根据《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武器弹药;或者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如果是走私无法拼装的武器零件的或者走私无法拼装的弹头、蛋壳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理。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管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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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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