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罪名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和珍稀植物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桫椤、珙桐、苏铁树、金钱松、台湾松、香果树等。既可以是原产、原生于我国,也可以是原产、原生于外国。根据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我国的《珍贵濒危保护植物目录》,把珍稀植物分为一级(金红茶、水杉)、二级(野茶树、云南梧桐)、三级保护植物(水曲柳、油杉等)。至于珍稀植物制品,则是指来源于珍稀植物,经加工出来的制成品,如药材、木材、标本、器具、工艺品等。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律师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仍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如果走私了珍稀植物或珍稀植物制品其中之一的,则根据对象分别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刑。既走私了珍稀植物又走私了其制品的,亦只构成本罪,无需数罪并罚,罪名则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更新: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