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J、K、L犯走私废物罪,J以其个人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通过K、L等人借用其他单位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从韩国进口废塑料纤维2批次,共计67.32吨,并在国内销售。上海海关缉私局接线索后派员至江苏省江阴市找到J进行调查。J随同侦查人员至上海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并在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经上海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K、L先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J向上海海关缉私局缴纳暂扣款18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J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借用他人许可证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数量达67.32吨;K、L在明知J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为J借用他人许可证并代理报关,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达48.32吨,被告人的行为均属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J、K、L犯罪以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J及其辩护人、K及其辩护人、L及其辩护人均对事实、证据及定性没有异议,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于庭前预缴了罚金,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J以其个人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借用其他单位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从韩国进口废塑料纤维2批次,并在国内销售。具体如下:
J以支付包干费的形式,通过货运代理公司的进口操作员(另案处理)借用商贸公司的许可证,从韩国进口合成纤维废料19吨,并指定运输至江苏省江阴市后,分批在国内销售。
J以支付包干费的形式,通过K、L借用再生资源公司的许可证,从韩国进口废塑料48.32吨运送至再生资源公司仓库后由J收货,并在国内销售。
上海海关缉私局接线索后派员至江苏省江阴市找到J进行调查。J随同侦查人员至上海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并在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经上海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K、L先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J向上海海关缉私局缴纳暂扣款18万元。律师
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等,与被告人J、K、L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到案的经过,以及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和J缴纳18万元暂扣款等事实。
相关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清单》及《情况说明》《合同》、往来邮件打印件等,证人Q的证言,与J、K、L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J作为实际货主,以其个人名义向外商采购、进口涉案废物后在国内销售,并支付相关货款和进口税款等事实。
相关《报关单详单》《税单详单》《入境货物报检单》《提货单》《调度日记》等,证人W、E、R、T、Y、U、I等人的证言,与J、K、L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在明知J无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其他单位许可证进口涉案废物,并运输至J指定地点等事实。
被告人J、K、L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持有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J、K、L分别向缴纳了十万元、三万元、三万元。
J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借用他人许可证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数量达67.32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处罚。K、L在明知被告人J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为J借用他人许可证并代理报关,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达48.32吨,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处罚。J、K、L犯罪以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J、K、L能认罪,缴纳暂扣款和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决定对J、K、L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J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十万元)。K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清)。L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清)。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2018)沪03刑初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