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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中关于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监管制度。犯罪对象是核材料,根据我国1989年1月10日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是指除钵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以外的钵,铀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规定,核材料包括: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管子的核材料。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除此之外以下情况也属于走私核材料行为,以共犯论处: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核材料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根据《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核材料,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核材料;或者与走私核材料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律师

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

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修订:二十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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