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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G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凌晨1时许,G乘坐FM836次国际航班从日本东京出发,于当日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转乘FM9171次航班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G在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G所托运的黑色行李箱通过X光机进行查验时,发现箱内有疑似象牙制品,遂寻找G,并在登机口将其拦下,带至中转厅进行开箱检查。经开箱查验,海关关员在该行李箱内查获用毛巾和锡纸等物品包裹的象牙制品1件。随后,被告人G被接警而来的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

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3.12千克,价值130,001元,现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G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13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G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G一年以上至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的幅度内量刑。律师

G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G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辩护人均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G的辩护人提出,G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预缴罚金,系初犯、偶犯等情节,请求法庭给予其合理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海关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保存证件清单》,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制作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G持有的《登机牌》《行李票》《日本国护照》,证人H、S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G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G缴纳5万元。

被告人G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13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G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罚金,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在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G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2018)沪03刑初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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