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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犀牛角等物品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J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J与同行人员搭乘ET684航班从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飞抵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J随身携带的行李箱查验时,从中发现可疑物品,遂检查,从J携带的一个棕色行李箱和二个黑色行李箱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和穿山甲鳞片,另从J的黑色上衣口袋、脖颈、手腕等处发现疑似象牙制品。期间,J面对询问,未如实供述上述物品的性质。经清点,共计查获疑似象牙制品65件、犀牛角制品2件、穿山甲鳞片1包。

经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系再生象象牙制品,即亚洲象象牙或非洲象象牙所有,重2.325千克,价值96,876元;疑似犀牛角制品系犀科动物的角制品,即犀牛角所有,重0.057千克,价值14,250元;疑似穿山甲鳞片系穿山甲科动物的鳞片,重0.237千克,以上动物物种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物种。上述物品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公诉机关认为J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11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律师

J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J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J的辩护人提出,J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预缴罚金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免予刑事处罚。

J与同行人员搭乘ET684航班从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飞抵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J随身携带的行李箱经过X光机查验时,从中发现可疑物品,遂开箱检查,并从J携带的一个棕色行李箱和二个黑色行李箱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和穿山甲鳞片,另从J的黑色上衣口袋、脖颈、手腕等处发现疑似象牙制品。期间,被告人J面对海关关员询问,未如实供述上述物品的性质。

经清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共计查获疑似象牙制品65件、犀牛角制品2件、穿山甲鳞片1包。经江西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系再生象象牙制品,即亚洲象象牙或非洲象象牙所有,重2.325千克,价值96,876元;疑似犀牛角制品系犀科动物的角制品,即犀牛角所有,重0.057千克,价值14,250元;疑似穿山甲鳞片系穿山甲科动物的鳞片,重0.237千克,以上动物物种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物种。上述物品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相关海关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等,以及证人袁某、石某的证言,与被告人J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以及J在被海关现场查获涉案珍贵动物制品并接受询问时未如实交代等事实。侦查机关的《内地居民因私出境》《情况说明》《乘机信息》《购票记录》,以及证人S的证言,与被告人J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J由境外搭乘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入境等事实。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以及《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等,与被告人J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量、重量及其被依法扣押,罚没入库等事实。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以及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明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性质、重量和价值,以及涉案穿山甲鳞片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等事实。

侦查机关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J持有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明J的自然身份状况和前科劣迹等事实。侦查机关的《工作记录》、相关公安机关的《立功认定意见书》《检举线索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证明被告人J到后分别实施了规劝、协助抓捕其他案件网上在逃人员到案后的事实。

被告人J向缴纳了5万元。J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11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J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法庭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珍贵动物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2018)沪03刑初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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