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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入境象牙手串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W从南非约翰内斯堡机场出发乘坐CX748航班经香港转乘KA876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被告人W携带的一个银色行李箱进行X光机检查过程中,发现箱内的两件面具工艺品的夹层中藏匿有可疑物,遂开箱检查并当场对两件工艺品进行破拆,从中查获疑似象牙手串43件、象牙手镯3件,疑似犀牛角1段。接警而来的侦查人员将W抓获。之后,侦查人员又在上述其中一件工艺品中查获了疑似象牙手镯2件。

上述疑似象牙制品48件均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2.644千克;上述疑似犀牛角1段为犀科动物的角,即犀牛角,重4.285千克。上述象牙制品价值110,168元,犀牛角价值500,000元。上述物品现均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入库。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W违反海关法规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6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W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W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希望法院宽大处理。W的辩护人提出,W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且系初犯、偶犯,涉案物品已被扣押,社会危害性小,同意公诉人对犀牛角的价值认定,但希望法院在五年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W家属分二次向缴纳了30万元。

W从南非约翰内斯堡机场出发乘坐CX748航班经香港转乘KA876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W携带的一个银色行李箱进行X光机检查过程中,发现箱内的两件面具工艺品的夹层中藏匿有可疑物,遂开箱检查并当场对两件工艺品进行破拆,在其中一件人头形状面具工艺品夹层中查获疑似象牙手串43件、象牙手镯3件,在另一件动物头形状面具工艺品夹层中查获疑似犀牛角1段,接警而来的侦查人员当场将被告人W抓获。之后,侦查人员在上述人头形状面具工艺品中又查获了疑似象牙手镯2件。律师

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48件均为现生象象牙制品,即亚洲象象牙或非洲象象牙,重2.644千克;上述疑似犀牛角1段为犀科动物的角,即犀牛角,重4.285千克。亚洲象、非洲象、犀牛科物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或附录II物种。上述象牙制品价值110,168元,犀牛角价值1,071,250元,现均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入库。

关于犀牛角鉴定价值认定的问题。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明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系奇蹄目犀科动物头部所生的角,犀牛科动物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或附录II物种,被查获犀牛角的重量为4.285千克;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护发[2002]130号《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确定涉案的犀牛角检材经济价值为犀牛角总重量与单价(25万元/千克)的乘积,即为1,071,250元。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系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证据。故辩护人认为犀牛角鉴定价值为500,000元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W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11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数额以及W的认罪态度、庭前预缴罚金等情节,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W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珍贵动物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2018)沪03刑初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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