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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国家海关关于禁止假币进出口的规定。本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包括伪造的、外币、港币、台币、澳币等国内市场上可以流通或者兑换的货币。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禁止假币进出口的规定以及不按海关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如实申报并且接受海关查验。“逃避海关监管”指采用各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有的是绕关走私,即绕过关品,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有的是瞒关走私,即虽通过关口,但企图采用隐匿、假报、伪装等手段,以欺骗海关部门的检查,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这些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之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律师

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

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

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若其他方便条件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

本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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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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