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先生乘坐泰国曼谷起飞的航班到达上海,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从他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一只双肩背包中,查获活体蜥蜴三只。上述三只活体蜥蜴均为圆鼻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所列的物种。上述巨蜥现均已移送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奚先生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巨蜥,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量达三只,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奚先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奚先生对起诉指控其走私珍贵动物巨蜥三只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奚先生在公安机关未确定查获的疑似活体蜥蜴系珍贵保护动物之前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律师
以下是相关的证据,奚先生在入境时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被查获珍贵动物的犯罪事实;被查获的活体蜥蜴、双肩包、刑事摄影照片以及被告人虞寅用于藏匿巨蜥地双肩背包,反映了涉案动物的数量、外观及其藏匿情况。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证明被查获的3只疑似活体蜥蜴为圆鼻巨蜥,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奚先生持有的登机牌、行李票以及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虞寅从泰国曼谷搭乘航班飞抵上海国际机场并入境的事实。手机聊天记录的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奚先生主观上明知巨蜥系受保护的珍贵动物。
奚先生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量达三只,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奚先生在海关关员查获巨蜥后,才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但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奚先生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查获的圆鼻巨蜥三只、供犯罪所用的双肩包予以没收。(2015)沪三中刑初字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