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先生乘坐航班从意大利米兰出发经卡塔尔多哈转乘,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在对叶某随身携带的行李通过X光机进行检查时,在其中一只蓝色行李箱内发现可疑物品,遂进行开箱检查。
海关关员在葛先生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21件。随后接警而来的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叶某抓获,在其后的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在上述行李箱内又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件。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疑似象牙制品均为现生象象牙制品,共重3,484克,价值145,167.83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破经过、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上海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葛先生持有的《护照》、登机牌、行李票,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证人陶某、石某的证言以葛先生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葛先生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价值14万余元,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先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先生对起诉指控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共计价值1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葛先生的行为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但其并不以牟利为目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预缴了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葛先生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价值14万余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葛先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可对葛先生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葛先生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预缴)。查获的象牙制品,供犯罪所用的行李箱予以没收。(2015)沪三中刑初字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