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律师
3.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3.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4.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5.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