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侵害的客体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次是国家的金融秩序。犯罪对象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其他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黄金、白银之外的铂、铱、锇、钌、铑、钛、钯等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本身,走私对象还包括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
犯罪主体属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律师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拥缉私行为的认定。走私贵重金属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构成单位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修订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