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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及其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是不能构成本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律师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以是个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贵动物、又走私了珍贵动物制品,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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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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