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利用担任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等活动,造成某公司遭受损失合计8,05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在某公司收购某公司的股权过程中,采用对某公司虚假增资的方法,致使某公司损失2,400万元。
被告人何某系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公司参股的某公司的董事长。何某操纵某公司向北京某2担保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作为某公司向某公司的增资款,从而使某公司的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
何某利用虚假订货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将5,000万元资本从某公司抽走,几经周转仍划至某2公司。随后,何某利用担任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上述事实,操纵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以总资本额6,000万元为基数,从某公司收购某公司48%的股权,计2,880万元,从而使某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实际价值为480万元的某公司的股权,造成某公司经济损失2,400万元。
(二)被告人何某在海南某公司收购某公司股权过程中,擅自挪用某公司资金,致使该公司损失5,650万元。
某公司的股东某3有限公司欲出让价值约12,000万元的某公司股权合计49,740,200股,并从某公司购回价值约11,000万元的五分厂资产。
期间,何某利用担任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虚假贸易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将某公司约3,000万元资金从其下属的上海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某4发展有限公司转至某5有限公司,最终划至海南某公司,由海南某公司再利用该笔资金作为收购某公司股权的部分对价款支付给某3公司,某3公司再将该资金支付给某公司作为五分厂资产的回购款,从而完成一次周转。
如此反复运作四次,从而完成资产和股权的转让。通过以上方法,何某控制的海南某公司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了某公司价值12,450万元的股权。
某公司的另一股东某集团所持有的24,317,800股股权将被法院拍卖,何某遂以虚假合同预付款的名义,通过某4公司将某公司的资金29,363,743.50元经某5公司划至海南某公司,用于竞拍上述股权并获成功。至此,何某控制的海南某公司以19.48%的持股比例,成为某公司第一大股东。律师
随后,何某通过将该股权出售给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方法,对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将部分资金划回某公司以弥补上述挪用留下的资金缺口。期间,何某累计占用某公司资金153,863,,743.50元,案发前已归还97,363,743.50元,造成该公司实际损失5,650万元。
被告人何某作为上市公司某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采用隐瞒事实、购买公司股权等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亦在判决之前主动缴纳了50万元,依法应当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10)卢刑初字第142号 |